对无极县血康医院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案的行政处罚-无 人社劳监罚字[2022 ]第 011 号
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人社劳监罚字[2022 ]第 011 号
当事人: 无 极 县 血 康 医 院 法人 袁 军 清 地址: 袁 流 村
案件名称: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320155618R
本机关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日对
无极县血康医院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让其提供用工书面材料,4月11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至今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主要证据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送达回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 规定。我单位于2022年4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 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 人民政府或 石家庄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07号
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4 月 19 日
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