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禹晨拉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政处罚-无 人社劳监罚字[2023 ]第009号
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禹晨拉锁有限公司 法人 于立红 地址:张段固村
案件名称: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7WKLL80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 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23年4月7日对
禹晨拉锁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让其提供用工书面材料,4月11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至今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主要证据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送达回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规定。我单位于2023年4月14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使用陈述申辩权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无极县财政局(收费)账号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31000122000073965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 人民政府或 石家庄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07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23 年 4月 19 日
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