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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版)
发布时间:2019-06-03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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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版)

(共38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12100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0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建设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建设单位、技术机构、环评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3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

违法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4

污染水体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

违法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5

违反水污染物事故应急方案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3条、

企事业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6

违反其他大气污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第107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120条

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7

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14条

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8

按日连续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环境保护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5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5条

违法单位和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9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造成污染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

畜禽规模养殖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0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地未按照规定封场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3条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地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1

违反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75条、第76条、

违法单位和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2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7条、第89条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3

出具虚假土壤报告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0条

出具虚假土壤报告的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4

违反其他土壤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条、第91条、第92条、第94条、第95条

违法单位和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5

违反其他放射性污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6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8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1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3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7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8

造成污染事故和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9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第91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第25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0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6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1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9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2

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6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3

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环境保护法》第65条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4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5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7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6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1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8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45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7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4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8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环境保护法》第62条

重点排污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9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环境保护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0条

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30

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35条

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3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保申报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35条

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32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施工时段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35条

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33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制度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第27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8条。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1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处室

《环境保护法》第25条、《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

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2

行政强制代履行

市保护局

执法单位、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第76条

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3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处室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9条第四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4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处室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26条第五项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5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危害、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单位、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 

设置排污口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