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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玉军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郭罚决字【2023】第0301号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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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3]第0301

 

当事人:杨玉军男,50岁,身份证号130130************  现住无极镇****。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1  15 日对你单位 河道违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在2023年1月15日木刀沟北牛与马庄交界处河道沙坑内违法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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