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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东长龙津石高速穿越工程项目部违规施工的行政处罚-郭罚决字【2023】第1004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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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3]第1004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观军,山东长龙津石高速穿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男,52岁,身份证号412924*********,现住无极县******。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3  10 20日对你单位 违规施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2023年10月16日9时40分在郭庄镇后北焦村西施工现场施工时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整改,并被省检查组发现一系列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从重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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