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罚决字[2023]第10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观军,山东长龙津石高速穿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男,52岁,身份证号412924*********,现住无极县******。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月 20日对你(单位) 违规施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2023年10月16日9时40分在郭庄镇后北焦村西施工现场施工时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整改,并被省检查组发现一系列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从重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