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罚决字[2024]第0302号
当事人:王正全,男,74岁,身份证号 132324************,现住郭庄镇****。
根据 巡查发现火情 ,本机关于 2024 年3月08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2024 年3月08日17时00分在王家营村露天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被县主要领导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顶额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4 年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