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乡镇 > > 郭庄镇 > > 行政处罚
对王丽娜污染公路路面的处罚-郭罚决字[2024]第0802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来源: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4]0802

 

当事人基本情况:王丽娜,女,45岁,身份证号132324************,现住无极县****。

根据 监督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8月 31日对你单位 污染路面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在2024年8月29日09时18分在战备路前北焦段,泼洒污水污染公路路面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貮佰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24号),账号11062424982450011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4%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48月31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