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罚决字[2024]第08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王丽娜,女,45岁,身份证号132324************,现住无极县****。
根据 监督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8月 31日对你(单位) 污染路面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2024年8月29日09时18分在战备路前北焦段,泼洒污水污染公路路面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此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貮佰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24号),账号11062424982450011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4%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6号
无极县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