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流程图
一、提请审核
局机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本部门初审后,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局直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局机关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机关业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业务科室,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初审:
(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机关业务科室对业务范围内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初审同意的审理意见,并报送局法制审核科室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初审同意意见,送局法制审核科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水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机关业务科室整理入卷归档,每年12月底前,送到局法制审核科,以备市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单位、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