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9
权责清单填写分类示例(行政检查类)
单位:无极县水利局(公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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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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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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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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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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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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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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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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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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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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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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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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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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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水许可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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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取水许可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情况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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