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 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 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取 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 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未取得取 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条第一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 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 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 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 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或者维护生态环境必 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未经批准 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 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 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 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 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 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 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 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认定依据:(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