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日内仍不备案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10日仍不备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10日以上仍不备案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条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四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保存持卡人信息3~5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持卡人信息保存3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的,逾期不改正,且导致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五条违法行为: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法行为: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七条违法行为: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2次以下,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情形在2~5次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八条违法行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未将退货资金退至原卡,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且引起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九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l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内未在终止兑付日前40日内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以上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之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挪用资金在10000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挪用资金在100000-500000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挪用资金在5000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1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10%~30%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3、情节严重: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30%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1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10%~30%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30%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州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违反规定,处2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一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
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l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12个月内2次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12个月内3~5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12个月内6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有一定社会影响,且对持卡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持卡人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