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务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2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3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4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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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