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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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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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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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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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极县商务局 | 无极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单位、自然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