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前公开 > > 部门 > > 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无极县行政审批局权力清单交通运输科
发布时间:2019-07-0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    打印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企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企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行政许可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企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其他类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