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特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包括: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不得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轻或重的处罚。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三)配合执法队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五)有聋、哑、盲等残障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二)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案件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案件中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均应当附有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本制度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同时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随案件材料一同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