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科室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保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出具规范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通过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完成数据交换公示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利用网络、信息公开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其他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无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岗位职能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四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县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执法科室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相关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梳理汇总,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本局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发改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