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罚决字[2023]第10号
根据 执法巡查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未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做到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有 现场勘验、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伍佰元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