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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建才露天焚烧杂草的行政处罚-无南罚决【2024】第2号
发布时间:2024-02-22    来源: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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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罚决 [2024]第2号

刘建才,男,132324********** ,无极县南流乡彭村****。

根据上级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2月16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16日15时30分左右,在彭村村西露天焚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料、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具体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伍佰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流乡人民政府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63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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