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 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志平,男,身份证号:132***********13,南流乡***村。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2024 年 6 月19日对你(单位)无证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左右在小东郎村北无证开采砂矿行为,共计开采砂矿60方,非法所得468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元整。
3、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1404元,合计6084元,大写:陆仟零捌拾肆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63
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