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殷京尧露天焚烧杂草的行政处罚-无南罚决【2024】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罚决 [2024]第6号
殷京尧,男,1323241941*******,无极县南流乡南俱佑村。
根据上级移送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1月10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南俱佑村村南,露天焚烧杂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较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处以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流乡人民政府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流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63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