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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社涉嫌利用河堤穿管排水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无郝罚决字[2023]第002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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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3]第002

当事人:杨中社,男,身份证号:132324************,联系方式:139338*****,现住无极县郝庄乡***

根据 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2023 0212日对你 涉嫌利用河堤穿管排水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杨中社作为西郝庄村郝庄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将小区内生活污水沉淀后的上清液,通过穿堤管网排放到西郝庄村河堤南侧河道范围内,排水行为危害了堤防安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进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因现已将排水管封堵,将排水坑回填,采取了补救措施,依照《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七条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十四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