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梦雨,男,身份证号:130130************,联系方式:152308*****,现住无极县郝庄乡***。
根据 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2023 年02月12日对你 涉嫌利用河堤穿管排水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吴梦雨作为西郝庄村锦城河畔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将小区内生活污水沉淀后的上清液,通过穿堤管网排放到西郝庄村河堤南侧河道范围内,排水行为危害了堤防安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进行听证。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因现已将排水管封堵,将排水坑回填,采取了补救措施,依照《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七条“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