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郝罚决字[2023]第005号
当事人:刘国强,男,196*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1323***************,联系方式:137301********,无极县郝庄乡西***村人。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2023 年02月20日对你 涉嫌擅自在耕地上取土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9月,西东门村金瑞城小区项目负责人刘国强,为垫金瑞城小区地面,在西东门村村西,郝庄乡中东侧,占用耕地取土,形成一深4米,东西长35米,南北宽26米的土坑,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进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因现对破坏的耕地已进行回填、修复治理,根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壹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