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3]第011号
当事人:李松涛,无极县郝庄乡西北远村村民,男,1988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130130198801******,联系方式:152031******。
根据 巡逻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4日对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麦秸予以处理,致使农田里麦茬燃烧,产生浓烟污染空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6月24日中午1时许,在无极县郝庄乡西北远村村北,西北远村民李松涛麦收后,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麦秸予以处理,致使农田里麦茬燃烧,产生浓烟污染空气。火情自西北远村北环村路往北,蔓延至高头村地块南侧,过火面积百余亩,火灭后浓烟散去。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麦秸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0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