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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空气-无郝罚决字[2023]第015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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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3]第015号

当事人:张永,无极县郝庄乡黄台村村民,男,****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132324***********,联系方式:158******** 

根据 巡逻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 1019日对你燃烧杂草产生浓烟污染空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10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郝庄乡黄台村村西,黄台村村民张永在自己耕地将耕地内杂草聚拢到一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进行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空气,火灭后烟尘散去。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