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3]第016号
当事人:王月平,女,身份证号:132324**********,联系方式:185*********,现住无极县郝庄乡***村。
本机关于2023 年10月26日对你引燃杂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无极县东店尚村村西,村民王月平上坟给母亲烧纸,烧纸未燃尽的余灰将周围的杂草引燃,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火灭后烟尘散去。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王月平积极扑灭火情,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