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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辰露天焚烧案-无郝罚决字[2024]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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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07号

当事人:李双辰,男,身份证号:1323241962********,联系方式:133********,现住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

本机关于2024 0311日对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03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无极县牛辛庄村村东,村民李双辰将自家耕地内玉米皮聚拢到一起点燃,产生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李双辰积极扑灭火情,配合调查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处罚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