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06号
当事人:付振桥,男,身份证号:1303241966********,联系方式:155********,现住无极县郝庄乡西店尚村。
本机关于2024 年03月07日对付振桥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03月06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郝庄乡西店尚村村民付振桥,驾驶车牌号冀A8B21H银色面包车,在北店尚村村北旧窑坑边,随意倾倒大量旧沙发海绵等生活垃圾污环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13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行政罚款伍佰元整,并将垃圾清理。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