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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有涛露天焚烧木柴案-无郝罚决字[2024]第010号
发布时间:2024-06-10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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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10号

当事人:许有涛,男,身份证号:1301301989********,联系方式:137********,现住无极县郝庄乡北店尚村。

本机关于2024 0605日对许有涛露天焚烧木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06月05日下午03时许,在无极县西九线东店尚段路北,红遍天饭店门前,许有涛露天用自制炉灶,燃烧木柴烧水炖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燃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许有涛积极熄灭炉火,配合调查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处罚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0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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