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隆安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案-无郝罚决字〔2024〕第0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11号
被处罚单位: 无极县隆安机电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 无极县郝庄乡西郝庄村 邮政编码: 0524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谷丙欣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1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伍仟元 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63039835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郝庄乡人民政府或者 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 7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