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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星燃放烟花爆竹案-无郝罚决字[2024]第014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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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14号

当事人:张云星,男,身份证号:1301821988********,联系方式:134********,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兴安镇兴安村经济西路315号。

本机关于2024 0821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0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无极县郝庄乡西九线西东门段凉拌食光快餐店门口,张云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张云星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现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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