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15号
当事人:俱石宾,男,身份证号:1323241974********,联系方式:180********,现住无极县郝庄乡东北远村。
本机关于2024 年9月3日对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郝庄乡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东北远村村东200米路南,俱石宾在自家宅基地内露天焚烧两堆杂草,在杂草燃烧过程中产生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处罚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行政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