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4]第021号
当事人:王秋分,男,身份证号:132324************,联系方式:180********,现住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
本机关于2024 年11月30日对牛辛庄村西未妥善对落叶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1月30日8时许,着火地块的使用人王秋分将树林内的落叶清扫聚拢摊平后离开现场,未对落叶妥善处理,致使 17 时许落叶燃烧,产生烟尘污染大气,过火面积 4 平方米左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之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秋分积极配合调查,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处罚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行政罚款陆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