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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罗露天焚烧落叶案-无郝罚决字[2025]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5-01-19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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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5]第003号

当事人:尹振罗,女,身份证号:132324************,联系方式:133********,现住无极县郝庄乡北店尚村。

本机关于2025 0117日对你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01月16日16时许,在无极县郝庄乡北店尚村村西,北店尚村村民尹振罗将自家门前落叶清扫后聚拢在一起后点燃焚烧,过火面积1平方米左右,产生烟尘污染大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尹振罗积极扑灭火情,配合调查,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处罚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路东),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