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进入适老化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对石家庄宠康宠物饲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3〕无极-HZ11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决〔2023无极-HZ11
石家庄宠康宠物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9739U4U
地址:无极县高头回族乡北虎庄村东
负责人:董佳正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高头供电所推送的电量信息,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3年12月21日、12月22日、12月23日连续三天2条生产线均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按减排清单要求,2条生产线应停产1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规则:你公司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裁定百分值为20%,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定百分值为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类,裁定百分值为3%,合计裁定百分值为31%,裁量后得出的罚款金额为玖仟叁佰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为壹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