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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丰泰皮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3〕无极-Z8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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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3无极-Z8

石家庄市丰泰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84055711R             
地址:河北天同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耿建超

2023年12月23日上午,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手工刷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治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26%=伍万贰仟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