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3号
河北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8DQM22X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西验村村北
负责人:苌保群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沙场道路北侧和南侧沙土堆苫盖不严,部分苫盖网破损,易产生扬尘,于2024年4月10日检查时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其属于再次实施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9规定,1.密闭不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0%,2.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十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十万×(10%+10%)即二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