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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双阳肥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11号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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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11

石家庄市双阳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616541635              

地址:无极县东候坊镇西马村                        负责人:赵海军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掺混肥车间的定量称量料仓生产时上方未安装集气罩,无收集装置,属于未采取收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和申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15%=叁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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