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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鑫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12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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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12

河北鑫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3200349712              

地址:无极县里城道镇鸿瑞装饰材料产业园         负责人:刘浩男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对应的水帘及沸石转轮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未按照规定使用水帘及沸石转轮污染治理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治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26%=伍万贰仟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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