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5号
康弘石家庄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8620C0B
地址:无极县无极北环与西环交叉口西行200米 负责人:李利坡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有2个,与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数量1个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4规定,1.排放口数量偏差1个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3.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6%,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20万×(3%+3%+6%)即2.4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