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6号
无极县辰耀仓储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CX0RR984
地址:无极县无极镇高村村东 负责人:陈龙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库房外毛皮异味严重,库房北侧两个大门未密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56规定,1.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2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5%,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十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10万×(20%+5%)即2.5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