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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朴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8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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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8

无极县朴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FMXU01L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西验村北1030米处          负责人:朱伟涛

我局于20245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侧车间新建皮革后期整饰加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序号30,皮革后期整饰加工项目为简化管理的项目,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7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30的规定,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3%,2.经收集处理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2%,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5%,罚款基数为100万×(13%+2%+5%)即20万元,你单位6月18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了绿化替代修复及生态环境宣传,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减少百分值为8%,确定罚款基数为100万×(13%+2%+5%-8%)即1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89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