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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德昌装饰材料厂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19号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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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决〔2024无极-19

无极县德昌装饰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9454T3F              

地址:无极县郭庄镇甄家营村              负责人:甄子恒

2024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台叉车正在作业,该叉车的尾气净化器管道未与排气口相连接,不能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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