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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保祥石环罚决〔2024〕无极-22 号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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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22 号
赵保祥:
身份证号:132324********0911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马桥村物流园
负责人:赵保祥
2024 年 7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马桥村物流园装卸作业期间擅自将尾气净化器滤
芯观察口盖拆除,叉车尾气通过该观察口直排,污染控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
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
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
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
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
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因
本条款为定额罚款,无需裁量。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9 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