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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姚红伟石环罚决〔2024〕无极-20号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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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20 号
姚红伟:
身份证号:132324********071X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马桥村物流园
负责人:姚红伟
2024 年 7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台国 II 排放标准叉车未向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在马桥村物流园内使用期间
擅自将尾气净化装置拆除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
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
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
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
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
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因
本条款为定额罚款,无需裁量。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9 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