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对河北新世纪肥业有限公司石环罚决〔2024〕无极-38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38 号
河北新世纪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94696072P
地址:无极县东侯坊镇武家庄村
负责人:李红印
2024 年 8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为:
你公司复混肥车间造粒工序至烘干工序投料口生产时上方未安装粉尘集气罩,
无收集装置,属于未采取收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超越法
定期限未行使陈述和申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
号 44 的规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裁量百分值为 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 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
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 0%。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15%=叁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6 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