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极县永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石环罚决〔2024〕无极-27 号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27 号
无极县永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97587816T
地址:无极县城北环路东段
负责人:韩立锋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 11 点 44 分、2023 年 8 月 4 日 16 点 30 分在你公司进行定
期排放检验的冀 ALT196 蓝牌柴油车、冀 A53913 蓝牌柴油车,在排放检验自由加
速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明显低于发动机额定转速,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4.4
“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
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
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
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
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
项“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 64 规定,1.未按照规定的排
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3 辆车以下的,判定标准百分值
为 3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 5%,3.造成社会影响被上级
通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 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 20 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
20 万×(30%+5%+10%)即 9 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
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即 10 万元
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0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27 号
无极县永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97587816T
地址:无极县城北环路东段
负责人:韩立锋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 11 点 44 分、2023 年 8 月 4 日 16 点 30 分在你公司进行定
期排放检验的冀 ALT196 蓝牌柴油车、冀 A53913 蓝牌柴油车,在排放检验自由加
速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明显低于发动机额定转速,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4.4
“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
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
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
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
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
项“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 64 规定,1.未按照规定的排
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3 辆车以下的,判定标准百分值
为 3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 5%,3.造成社会影响被上级
通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 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 20 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
20 万×(30%+5%+10%)即 9 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
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即 10 万元
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