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31号
河北省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23356836D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负责人:李景云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催化燃烧)手工台账与催化燃烧系统记录时间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催化燃烧)手工台账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类)序号23的规定: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部分信息未记录,裁量百分值为3%;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燃料、炼焦、炼油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5%;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8%;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7%;总裁量值33%。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2万×(3%+15%+8%+7%)即0.66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