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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鑫润雅门业有限公司石环罚决〔2024〕无极-41 号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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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41 号
石家庄鑫润雅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7TAN138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彭家庄村
负责人:任红斌
2024 年 8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为:
你单位吸膜工序生产时对应的催化燃烧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治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
定期限未行使陈述和申辩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 40
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裁量百分值为 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 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
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 0%。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26%=伍万贰仟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7 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