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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霖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28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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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28

 

石家庄霖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75964453F

地址:无极县高头乡北虎庄村         负责人:王慧琳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作业,治理恶臭气体污染治理设施喷淋塔水喷淋系统未正常使用,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32的规定: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百分值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积极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总裁量值27%。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确定罚款基数为:100万元×(21%+5%+1%)即27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6

政策文件: